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更新时间:2018-11-26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6年创办的湖北省轻工业学校,2001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信息技术学校并入,组建“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隶属湖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2004年划转到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管理。

学院以“创新、协作、服务”为办学理念,以“服务湖北经济,突出技术教育,创建一流学院”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轻工职院”,英文译名为HUBEI LIGHT INDUSTRY TECHNOLOGY INSTITUT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二路5号。

学院分设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洪山区石牌岭东二路5号,虎泉校区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中职为辅。学院根据社会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多专业(学科)交叉特色发展、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八条  学院的更名、分设、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及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及学术、院(部)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应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应依法公开。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院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三节  院长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按院党委决议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方案;

(四) 依据有关规定聘用、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须包含一定数量的不担任党政职务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院授权承担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院实验室和院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一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岗位聘用(任)、考核、奖惩、绩效工资分配及相关福利分配等人事管理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院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为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学院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由学院管理团队、教职工代表,行业和共建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年度预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并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八节 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并调整二级学院(部)和教学辅助部门等教学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是以专业类别为单位组成的学院基层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社会服务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院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院(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以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院(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校企合作、年度招生计划等工作。

(三)检查并评价本院(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本院(部)与国内外同类别专业的学术交流。

(四)负责本院(部)招生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本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推进专业建设,按规定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部)使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

(六)制订并公布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方案,报学院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享有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名;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发挥支持、保证、监督和协调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下设教研室,主要职责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工作、专业建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二级学院(部)与企业合作,共建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学徒制培养为模式的特色院(部)。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九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教学、教辅等机构和群团组织等管理机构,决定其职能与权责配置。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校园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年或两届。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学院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素质”的优秀教师团队,不断提高学院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所占比重。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反对学术腐败。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教职工可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九)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院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修养,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实习实训,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创业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享受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应尽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实现专业与产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标。。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院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实行法律顾问预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院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党委会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社会捐款)。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实施绩效分配,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条  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定期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财务预决算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等各类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院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尚能、励志、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徽  图示: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值,中央印有黄色中文校名全称。校旗准尺寸为长 210cm ,宽 160cm。

第八十七条  学院纪念日为6月8日。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hbliti.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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