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和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党委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召集人,领导主席团的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并就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与学院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院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院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如教职工医疗管理条例,教职工体检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教代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学院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干部民主评议或测评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组织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批评、处分。

    (五)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要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条件不成熟时,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小组说明。

    (六)教代会应支持院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5-2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既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和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各工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所在工会小组全体教职工超过2/3人数到会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所在工会小组实到人数的1/2同意方能当选代表。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当选后不占基层单位的名额。

    第十二条  各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将不予保留。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须取消其代表资格。对于失去教职工信任的代表,须经工会小组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后,由其所在工会小组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再由主席团作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本院在职教职工,也可以是本院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人士。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请假。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代表、特邀代表除外);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院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一) 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和政策水平,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十八条  成立学院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秘书、会务、审查、提案、宣传五个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主要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方法等。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十五天以上。提案要围绕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津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具体要求是:一式两份;字迹工整,表述清晰;问题主题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效益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查小组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后报筹备工作组筛选、并案、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4、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委研究批准。

    (三) 学院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应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教代会主席团及其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人数为1113人。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人选可在主席团内产生。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五)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六)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七)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八)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预报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全体教代会代表参加。

     (二)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1、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2、      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选举或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7.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三)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教代会大会;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教代会主要议程:

1、          学院工作报告

2、         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3、         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4、         其他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5、         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

6、         各代表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         主席团汇总各代表团的建议、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         进行大会选举和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

9、         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10、    党委主要负责人作闭幕讲话。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

(一)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    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

3、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   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   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6、   对本院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7、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   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学院应为教代会的召开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制度

(一)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院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建议党委批准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学院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和工作

1、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设提    案督办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工作小组、财务监督工作小组、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和院务公开监督工作小组等。

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7人为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代表以外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名。

3、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后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4、专门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尽快制订本小组的工作条例,由党委批准实施。

5、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   办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本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和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专门工作小组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院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建立健全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总结、调查报告等。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即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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