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统筹全院教育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院及院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认定。
(一)制定学院教学质量标准
(二)遴选、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三)评定院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院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
(三)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四)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
(五)学院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
(六)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19人的单数,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及相关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
(一)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
(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需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可就教学具体工作设立专项工作组(专家组),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
(一)专家组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由院系部推荐,经教学委员会审定产生。
(三)专家组成员推荐条件:
1、被推荐人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教龄、中级以上的职称的教师。
2、同等条件下双师型教师优先。
3、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或企业技能名师等。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除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外,其余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一)学院根据各院系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二级学院(系)、部拥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名额。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通过公开报名、全体教师投票等程序,推荐1-2名委员名单,报学院审定。
(三)正式当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任命和聘任。
(四)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的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应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产生于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代表。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工作在本院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行业企业代表,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重要合作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自主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和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条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条例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并报学院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院;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一)委员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二)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相关规定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
(一)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
1、院长指定召开;
2、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3、1/3以上委员书面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一)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
(一)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二)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院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院职能部门或有关各二级学院(系)、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院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可参照本条例设立教学分委会,报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学院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