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11-27  浏览次数: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学制三年。

(一)经学校同意,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为五年,应征入伍学生和创新创业学生的学籍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被学校录取同时应征入伍的;

(三)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征入征学生为退役后2年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二)考试成绩评分,一般按平时成绩(考勤,作业等)40%,期中或阶段性考核成绩占比30%,学期末考试成绩占比30%,特殊专业或学科课程由二级学院(部)确定;

(三)考查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完成实验(实习)、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

(四)凡因疾病等原因致平时成绩不全,由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考核和成绩评定等相关细则参照《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由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年级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办理;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安排在低一年级学习。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申请。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校内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须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请假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休学创业者;

(三)应征入伍的;

(四)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持有关证件(休学文件、健康证明等),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后下一年无原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留级

第三十二条 凡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达3门以上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制作学业预警通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与该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或以上,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后,其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保留成绩申请免修(不含体育、英语)。

(一)免修须向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愿意重修的,重修后考试成绩高于保留分数的,按高分记录其成绩;低于保留分数的,则仍按保留分数记录其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二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二次。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业成绩不合格应该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三)学生留级超过二次的(同一年级留级超过一次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恶意欠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退学学生须于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毕业考试、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门数的;

(二)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

(三)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的。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因考试作弊不准补考的结业学生除外)。学生结业后可凭所在单位考核证明向学院申请补考,学校结合学生的在校表现和不及格课程门数,决定补考时间。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学历证书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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