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反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以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有6 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