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8-11-26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首次

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 1 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岗〔2009〕5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鄂人社岗〔201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本院实际,结合高职办学特点,按照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的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岗变薪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进取的精神,为不断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实施范围

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为截止2010年12月底学院事业编制内的在岗人员。

三、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科学设岗的原则

从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学院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学院岗位总量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的比例。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一是优先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保教学一线的需要,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二是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建立起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三是适当控制工勤技能岗位,以适应后勤社会化管理的需要。

(三)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

学院岗位设置遵循“先入轨、后完善、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既要考虑长远,又要尊重现实,注意处理好改革与现行政策的衔接;既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又要充分考虑各类人才队伍的实际情况,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对各岗位建立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上岗条件,与各类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合同进行严格的考核,逐步做到报酬与职责、任务和业绩挂钩。

四、岗位设置方案

(一)岗位总量

根据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的批复,我院核准的岗位总量为390个。首次设岗时,核准的岗位总量为336个。

(二)岗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教师(此处系指高校教师,不含中专、中小学、幼教)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考虑历史原因,中专教师、中学教师、幼儿教师、经济系列、研究系列首次设岗时参照辅系列设岗。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在学院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领导和除系部外的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系部内从事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类别比例

依据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的批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为31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9.5%,管理岗位7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7.9%;工勤技能岗位1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2.6%(已考虑到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今后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直至达到这个比例)。我院各类岗位的比例均符合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的指导性意见。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依据规定,我院专业技术最高岗位为四级岗位,共设置四至十三级10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四至七级,其中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岗位名称(以教师为例):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四级岗位,对应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五级岗位、副教授六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八级岗位、讲师九级岗位、讲师十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十一级岗位、助教十二级岗位、十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3)结构比例。

根据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批复核准,全院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5∶4∶3.5,其中,五、六、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结构比例为5:5。

(4)核准的岗位数

依据鄂人社共〔2010〕78号文件批复核准:

全院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为78个、124个、108个,其中,四级岗位8个,五、六、七级岗位分别为14个、28个、28个,八、九、十级岗位分别为37个、50个、37个,十一、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分别为50个、50个、8个。

其中首次设岗时: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12个,六级岗位23个,七级岗位24个,八级岗位29个,九级岗位38个,十级岗位29个,十一级岗位40个,十二级岗位41个。

2、管理岗位

(1)学院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学院管理岗位职员设置6个职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学院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学院五级和六级管理岗位的岗位数按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的文件核定,首次设岗时按上级部门和学院任职文件核准。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根据现有管理人员状况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需要核定,首次设岗时按现实际岗位一一对应设置。

(3)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应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要求,依据鄂人社岗〔2009〕5号文件精神,我院领导班子中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院级领导,以及内设机构中的教务处、教科所、督导室负责人实行两类岗位任职。

(4)依照我院实际,按照制度先行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在首次设岗时,现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过渡期内可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在3-5年的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消化。

(5)核准的岗位数

依据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批复核准,全院各级别管理岗位数为:五级职员2个,六级职员21个,七级职员20个,八级职员20个,九级职员4个,十级职员3个。

其中首次设岗时:五级职员5个,六级职员23个,七级职员15个,八级职员19个,九级职员3个。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结构比例

依据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的规定和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的批复核准,我院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二级,其中二级占工勤技能岗位的10%,二、三级占工勤技能岗位的30%。

(3)依据我院实际,首次设岗时,现有工勤人员按现有技术等级一一对应进入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达到核定的岗位数。

(4)核准的岗位数

依据鄂人社岗〔2010〕78号文件批复核准,全院各级别工勤技能岗位数为:二级岗位1个,三级岗位2个,四级岗位7个。

其中首次设岗时:二级岗位25个,三级岗位6个,四级岗位3个。

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共性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分类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学院有关管理职务的任职规定执行。

2、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近三年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按现技术等级资格分别聘用至二至四级相应工勤技能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岗位各职级内部等级聘任条件和聘用计分规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各职级内部等级的聘用条件

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部等级的聘用条件综合考虑资历、业绩和能力制定,具体如下:

1、任职年限条件

(1)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9年。

(2)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高级专业技术任职满5年。

(3)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

(4)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5年。

(5)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三年。

(6)竞聘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无任职年限要求。

2、工龄、年龄条件

工龄(以国家规范的工龄计算方法计算,套改年限计入工龄)作为排序的依据之一,在量化指标得分相同时工龄长者排序在前,工龄也相同时,年龄长者在前。

3、业绩和能力条件

列入业绩和能力条件的指标主要有:

(1)获得国家级、省级、院级教学成果奖励。

(2)参加国家级、省级、院级科研项目结题。

(3)参加国家级、省级、院级精品课程项目。

(4)参加国家级、省级、院级实训基地项目。

(5)参加国家级、省级、院级团队项目。

(6)参加国家级、省级、院级教改专业试点项目。

(7)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教指委)、院级各类教学比赛获奖。

(8)2007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情况。

(9)近三年以来教学工作量。

(10)行政职务或教学管理职务。

(11)近三年行政或教学处罚。

备注一:第(1)至第(7)项均指2006年工改以来。

备注二:“近三年”系指衡量教学工作量的时间段为2007年下学期至2010年上学期;衡量其他项目时间段为2008年至2010年。以下均相同。

4、直接聘任条件

取得教授任职资格,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者直接聘为教授四级岗位。

5、高聘一级条件

学院成立以来获国家或省劳模(优秀教师)称号、享受省政府津贴中青年专家、获得湖北名师称号,符合其他条件所对应的岗位等级时,高聘一级(本身已对应本职级最高等级时不再高聘)。

3、低聘一级条件

近三年病、事假满半年者、专职教学人员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平均不足周课时7节者,在其他条件符合对应的岗位等级时,低聘一级(本身已对应本职级最低等级时不再低套)。

备注:首次设岗时因教学工作量和病事假岗位等级低聘一级的,在以后年度岗位等级调整时,若该因素已经消除,不再影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各职级内部等级的划分和岗位聘用计分规则

专业技术岗位各职级内部等级的划分和岗位聘用实行计分的办法,凡符合任职共性基本条件和类别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级三个职级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依次为直接聘用、高一级聘用、低一级聘用,再按排序在前者优先聘用的原则划分出各职级的内部等级。在各职级内部等级划分时,首先须符合任职年限条件。计分规则如下:

1、高校教师系列每任职一年计1分,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每任职一年计0.8分。

2、参加国家、省、院级精品课程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试点专业项目以及科研项目结题,其项目负责人(主要或单独获奖人)国家级项目计2分,省级项目计1分,院级项目计0.5分,主要参与者(获奖人)计分按项目负责人计分乘以0.5系数;获国家、省级院级教学成果个人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0.5分,省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0、0.5分,院级一、二等奖分别计0.5分、0.25分。首次设岗时,上述项目参加多项者累计计分上限为3分。

备注:主要参与者定义为:除项目负责人外,国家级项目不超过6人,省级项目不超过4人,院级项目不超过2人。

3、2007年至2009年度考核每评为一次优秀计0.5分。

4、院领导计3分,处室系(院)部正职计2分、副职计1分;教研室主任和仍负有三级管理职责的人员计0.5分。上述人员为现在任且任职一年以上者。

5、近三年周均教学工作量满12学时的计0分,7课时以上不足12课时计负0.5分。

6、近三年旷工达1天、事假一个月、病假达三个月的计负2分;近三年有工作、教学事故的,一般的一次计负1分,重大的一次计负2分。有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参与实践性教学、实验室建设、教研活动或承担辅导员等工作的每项计负1分;一学期中教学活动缺勤达三分之一者计负1分。

七、首次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和聘用办法

(一)按照“制度先行入轨”的精神,管理人员按其现聘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工人按现聘工人技术等级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人员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及有关计分办法,进行自我评分,自行申报五、六、八、九级岗位(注:其他等级岗位由学院直接聘用)。学院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依照计分规则进行打分,确定每级拟聘人选。申报高一级落聘的,自动转入下一级竞聘。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岗[2009]5号)文件精神,学院领导班子中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教务处、教科所、督导室负责人经批准,聘任管理岗位职务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比照同级别的任职条件确定,不占学院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

(四)2006年7月1日工改后至我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前(2010年12月底之前)已办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按照专业技术五级(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八级(指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新核定退休费,不占学院实际设置岗位数。

(五)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在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对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报上级审批后实施。

八、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程序

(一)公布实施方案。

(二)个人申请。现已聘任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报书》,其中申报评审五、六、八、九级岗位的须同时附上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表》(一式二份)及有关说明,交给各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资格评审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照条件进行打分,初步确定每级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五)公示。由人事处公示拟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六)拟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由人事处提供)。

九、组织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陈小勤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徐功瑾、常务副院长李为民担任,成员由付三乔、徐坤、张新国、陈向斌、黄宪富、游旦龙等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工作。

为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评审小组,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资格审核工作。聘用资格评审小组成员另行确定。

(二)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院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纪律监督。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为加强纪律监督和受理教职工申诉,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纪律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徐坤任组长,成员为黄宪富和艾发安。教职工与学校在聘用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和有违纪行为需要举报的,可直接向纪律监督小组申诉或举报。纪律监督小组对聘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教职工的反映、检举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16日之前拟定初步实施方案,2010年12月17日下发实施方案(讨论稿),12月18日召开教代会对方案进行征求意见,12月21日-22日报名;12月23日进行资格审查和打分并公示;12月25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公示;12月27日之前签订聘用合同,12月28日将岗位设置批复文件、拟聘岗位人员花名册、岗位设置工作总结、双肩挑人员审批表、抽样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认定。

十、附则

(一)本方案由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表

姓名:                                  申报岗位等级:                  

计分项目

计分细则及标准

自评分

审核

打分

一、任

职年限

1、申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任副高级满9年;申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任副高级满5年;申报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任中级满10年;申报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任中级满5年。

2、主系列任职每满一年计1分,辅系列每满1年计0.8分(截止时间计算到2014年12月,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社会

工作量

2、现担任管理职务的:院级3分,中层正职计2分,副职计1分,教研室负责人计0.5分(兼任的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



3、参加教改专业项目,国家级负责人计2分,省级计1分,院级计0.5分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主要参与者乘0.5系数计分。



4、参加精品课程项目,国家级负责人计2分,省级计1分,院级计0.5分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主要参与者乘0.5系数计分。



5、参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负责人计2分,省级计1分,院级计0.5分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主要参与者乘0.5系数计分。



6、参加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国家级负责人计2分,省级计1分,院级计0.5分 (同一项目   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主要参与者乘0.5系数计分。



三、科

研成果

7、科研成果结题的,国家级负责人计2分,省级负责人计1分,院级计0.5分 (同一成果就高计分),主要参与者乘以0.5系数计分。



四、年

度考核

8、任小级以来--2013年度每考核优秀一次计0.5分。



9、有一次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直接定为本层级最低等级。



五、教

学获奖

10、参加国家或省、院级教学比赛个人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5分,省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0.5分,院级一、二等奖分别计0.5、0.25分(同样项目就高计分一次)



六、教学

工作量

11、专任教师近三年周平均课时达到12节以上(含12节)计0分,达到7节但不足12节计负0.5分;其他专技人员计0分。



12、专任教师近三年周平均课时不足7节的降一级参加评审。



七、突

出贡献

13、全国或省劳模(优秀教师)、国家或省中青年专家、湖北名师高聘一级。



八、罚则

(近三年)

14、凡旷工1天、一年内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的每项计负1分;



15、发生严重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负1分,一般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负0.5分。



16、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参与实践性教学、实验室建设、教研活动或承担辅导员等工作的每项计负1分。



17、一学期参加教研活动缺勤三分之一以上的计负1分。



18、病事假超过半年的,降一级参加评审。



合计总分




备注:1、第五项至第七项由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填写。     

2、教改专业,精品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成果结题、教学获奖须由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3、此表一2份。

4、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请另附。

本人签字:                        处室系部负责人签字: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调整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在完成我院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后,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的调整进入常态化。遵循逐步实行岗变薪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指导思想,本着从实际出发,前后衔接、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就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调整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业绩、能力,逐步淡化资历;

即,在综合考虑业绩、能力、资历时,加大对业绩和能力的权重,相对缩小资历所占权重。

(二)适度向教学一线岗位倾斜;

即,在兼顾主辅系列的同时,适度向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倾斜,适度控制职岗不对应人员的级别工资晋升。

(三)承前启后、平稳过渡、逐步到位;

即,在制定晋级或降级条件时,与首次岗位设置时的定级条件基本衔接,同时为最终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机制奠定基础。

(四)公平、公正、公开;

在级别工资调整时,坚持指标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量化考核,推行集体决策机制。

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调整办法

(一)优先晋级条件

1、首次设岗以来受到国家或省级表彰(指获得劳模、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以及获得湖北名师称号,未达到本职级最高级别的,予以优先晋级(专业技术4级人员例外)。

2、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本职级最高级别的,且之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者,予以优先晋级。两种特例:第一,受晋升指标限制,退休人员多于可晋升名额,则依据本办法进行打分,分值高者优先晋级,若分值相同,则取工龄长者晋级,若工龄相同,则实行票决;第二,不能越级晋升,若本人为专业技术7级,则只能晋升为6级,依此类推。

解释:职级分别指正高级(1-4级)、副高级(5-7级)、中级(8-10级)、助理(11-12级)

(二)一票否决条件

1、师德师风

(1)违背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有十禁止行为其中之一者,当年不得晋升级别工资(每次计-5分),严重者三年内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并予以下调1级级别工资或者低聘。

(2)因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遵守教学纪律、未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不认真备课上课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和考试纪律等原因,在评教评学中受到差评或训诫者(每次计-2分),当年不得晋升级别工资。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当年不得晋升级别工资(每次计-2分),情节严重者,予以下调级别工资或者予以低聘(本身在本职级最低一级时再低聘至下一职级某一级别)。

2、本年度休病假满6个月、请事假满3个月者,不参加当年级别工资晋升。

3、本年度(指级别工资调整的当学期之前一学年),专任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不足全院专职教学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50%者,当年不得晋升级别工资。

4、本年度绩效量化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当年不能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称职(含不称职)的之后三年不能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降一级级别工资。

(三)计分条件

1、任职年限

(1)从事教学工作的高校教师系列每任职1年计1分;

(2)从事教学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每任职1年计0.95分;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任职1年计0.9分;

(4)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任职1年计0.8分。其中因工作需要(非工作任务不饱满或者不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属于高校教师系列且仍承担教学每周不少于4节的每任职1年计1分,属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且承担教学任务不少于每周4节的每任职1年计0.95分;

(5)从事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任职年限计分按专职教师对待。

(6)为简化任职年限计分标准的认定,以前推三年实际从事的岗位为认定标准,连续从事某岗位超过1.5年即以某岗位为计分标准。

2、质量工程和科研

(1)质量工程

参与国家、省、院三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试点专业建设项目以及科研项目结题按以下标准计分:

国家级项目:

负责人计3分,项目主要参与人计分乘以0.5系数。

省级项目:

负责人计2分,项目主要参与人计分乘以0.5系数。

院级项目:

负责人计1分,项目主要参与人计分乘以0.5系数。

本条计分规则:

1)    遇同一项目取较高者计分,不重复计算。

2)    主要参与者系指:除项目负责人外,国家级项目不超过6人,省级项目不超过4人,院级项目不超过2人。

3)    凡有排名但未参与实际项目建设的应主动退出计分,否则以学术作假论处,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4)    首次设岗时已纳入计分基数的继续按原分值纳入基数,首次设岗后获得的累计计分,晋级后全部归零。

(2)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结题按以下标准计分:

国家级、省级、院级分别计3分、2分、1分,多人合作者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分值分配,总分不突破。

本条计分规则:首次设岗时已纳入计分基数的继续按原分值纳入基数,首次设岗后获得的累计计分,晋级后全部归零。

3、奖励和荣誉

(1)获教学成果奖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

获院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计0.5分,二等奖计0.25分

本条计分规则:

1)    遇同一奖项取较高者计分,不重复计算。

2)    首次设岗时已纳入计分基数的继续按原分值纳入基数,首次设岗后获得的累计计分,晋级后全部归零。

(2)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院级嘉奖,分别计0.25分-0.5分。

本条计分规则:从首次设岗后开始累计计分,晋级后归零。

(3)年度考核优秀每次计1分。

本条计分规则:首次设岗时已纳入计分基数的继续按原分值纳入基数,首次设岗后获得的累计计分,晋级后归零。

4、承担领导工作和社会工作

(1)担任领导工作

担任处室系部正职计2分,副职计1.5分,教研室主任和三级管理负责人计1分。

(2)从事党务工作

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分别计2分、1分、0.5分,以上若有行政职务计分,取较高值计分,不重复计算。

(3)担任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学会理事,分别计1分和0.5分。

(4)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计0.5分。

(5)近三年承担兼职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计0.25分,两年以上计0.5分。

(6)近三年中到艰苦地方承担政治性任务(抗洪抢险、三万活动、支教工作等),根据时间长短计0.5-1分。

5、教学工作

(1)、教学工作量

专职教学人员,近三年周平均课时在12节(含12节)以上计2分;10节(含10节)以上12节以下计1分;7节以上不足10节计0分;不足7课时计-2分。

非专职教学人员(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兼课,周平均课时4节(含4节)以上计2分。

本条计分规则:不计当学期,前推3学年,取平均值。

(2)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四个等次,分别计分为1分、0.5分、0.25分、0分。

本条计分规则:

1)    各等次以本系部排名为序,排名在前四分之一者为优秀,在前二分之一为良好,在前三分之二为合格,后四分之一为一般。

2)    不计当学期,前推3学年,取平均值。

3)    没有进行教学评价记录的系部,按0分计分。非专职教学人员可以参加授课课程所在系部进行教学评价并计分。

(3)授课门数

近三年每系统讲授一门课程计0.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分;公共基础课每系统讲授一门课程计0.7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分。

(4)双师素质教师计0.5分。

(5)近三年有发生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参与实践性教学、实验室建设、教研活动或承担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的每项计负1分。

(6)近三年每学期参加教研活动缺勤四分之一以上的每次计负1分。

(四)其他

1、近三年凡旷工达1天、一年内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每项计负1分;

2、近三年发生严重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负1分,一般教学或工作事故的每次计负0.5分。

3、不能进行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授课门数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院级别工资晋升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以4.5分为最高分,按排名顺序每五分之一递减0.5分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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