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有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