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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建设优良教风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爱岗敬业,因材施教,教书育人。

第三条 关爱学生,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肃管理、严格考核,发挥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去教育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努力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品行端正,仪表文明,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服务社会。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新聘教师(实验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殊教学岗位新聘教师的任职资格,由学院另行规定。

二级学院(系)、部负责组织新聘教师跟岗学习和“老带新”工作,帮助新聘教师胜任教学岗位。

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关课程的专业背景,其教学文件必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审批,试讲通过后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时,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其教学文件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或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承担新课程教学任务。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无所授课程的教案、教学计划、教学设计方案、PPT等教学文件;

(三)授课效果差,多次被学生差评;

(四)实验技能或实验指导水平较差,多次被学生差评;

(五)不熟悉教学工作规范,不了解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

(六)教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第八条 专任教师必须接受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遵守学院教师授课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兼任教师授课量的上限,参照学院教师授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二级学院(系)、部聘用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和楚天技能名师、能工巧匠等,担任学院兼课教师。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必须制定课程标准,经二级学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研室应组织编制课程标准和教学文件,安排好前后课程之间的衔接。相同专业相同年级每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等应保持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教学方式方法,比如: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等。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的要求,组织教学,明确重点难点,突出基础性、技能性和综合性。

第十五条 教师是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应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向二级学院(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告知。

第十六条 每学期第一次上课时,教师应做自我介绍,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可以建立课程QQ群;应该介绍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课程目标、考核要求和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教材、教案、教学计划、PPT、学生名册等教学文件,合理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十八条 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和调整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上课教师。需要办理调课、停课、变更上课教师等手续时,应提前一周报二级学院(系)、部审核,由教务处审批后统一调整。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的教材选用,应符合学院教材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条 辅导与答疑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师了解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基本途径和履行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责,教师必须做到有问必答。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布置数量适当、难度适中的作业,仔细批阅,把学生完成作业情况作为平时成绩,列入课程总评成绩考核指标。

第六章 实验和实习实训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负责编制实验教学大纲。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必须在现场巡视指导。实验指导教师是组织学生实验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工作。二级学院(系)、部教学负责人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应执行学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条例、工作规范和顶岗实习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应根据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毕业设计教学工作,严格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严格执行毕业设计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负有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工作职责,教研室主任是学生毕业设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安排、命题要求、试卷评分、成绩评定、考试资料(试卷、成绩、试卷分析)提交等事项,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监考。任课教师阅卷时,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或任意送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补考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系)、部组织安排,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分;实验课不得补考,直接重修。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负有综合协调教师授课任务的职责。教师在通常情况下,不得拒绝二级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教师因病因事假超过两周不能上课时,二级学院(系)、部委托教研室指定教师代课或聘请其他教师代课,报教务处备案。教师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准时上下课,上课时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学院做出统一停课调课的决定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遵守学术有自由、课堂有纪律的原则,可以在课堂上讲述自己学术观点或介绍不同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具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章 教学考评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是教学效果、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科研和教学工作量,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包括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员督教、同行评议、干部听课评议、上级巡视督导专家和教学信息员信息反馈等。教师应虚心听取考评意见,尤其是要正确对待学生评教结果。

第三十五条 教学考评结果差、工作态度不端正、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教师,学院取消该教师上课资格。

第十一章 教师进修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院支持二级学院(系)、部实施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工程。二级学院(系)、部应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实际需要,制定教师培养计划,达到转变教育观念、提高业务能力、促进专业建设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修培训要坚持教学与进修两促进、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可选择在职进修、脱产进修、专业培训、进厂跟岗、老带新、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境外培训人选时应予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进修培训期间,教师工资福利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在教书育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按照学院绩效考核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二级学院(系)、部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时按教学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被学生多次差评或被上级巡察督察部门批评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不予聘用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外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时,除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和党政办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师(教辅人员),包括外聘兼课教师。

第四十五条 学院此前文件如与本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如与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文件不符时,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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