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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授课管理条例(暂行)

更新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授课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授课管理工作,科学、准确、公正地统计教师的工作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授课量计算方法

第二条 教师讲授1节课计1学时。

第三条 单班上课学生人数超过50人时,每节课计1.2学时。

第四条 有实验人员参与的实验课,每节课为0.9学时,若无实验人员协助而独立完成的计1学时。

第五条 合班课

(一)2个班1节课计为1.5学时。

(二)3个班以上或跨二级学院(系)、部听课人数较多的大型专题讲座,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核定授课时数。

第六条 其他可折算成授课量的项目。

(一)教师带队实习课时计算

1、根据学生人数和实习天数计算总课时数。总学时计算方法:学生人数×实习天数×2.5/额定人数。其中额定人数为20人,院外实习每周按7天计,校内实习每周按5天计。

2、校内实习时,若有实验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专任教师的课时数将按上述标准的90%计算。

3、学生实习人数不足额定人数时,原则上只能安排1名带队教师,每天计2.5学时。

4、二级学院(系)、部以实习总课时数为基础,根据带队教师工作量进行具体分配,每人每天的最大学时数不得超过5学时,有其它授课任务时其每人每天总课时数不超过6学时。

(二)指导学生开展综合模拟实习、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等,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三)教师批阅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批阅1份不超过1学时。

1、二级学二级学院(系)、部根据教师工作量难易程度计算课时数,一般情况下,每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足800字时,教师工作量计0.5学时;超过1500字时,计1学时。

2、二级学院(系)、部将教师工作量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随机抽检后核定其工作量。

(四)课程设计、测绘、实验考核等,由该课程任课教师执行,不安排其他教师参加,单班每天计3学时,双班每天计4.5学时,三个班以上时应错开时段安排。

(五)考试及考前辅导:每门课程计5学时;同一试卷多班考试时,每增加1个班另加3学时。

(六)参加教研室教研活动的教师,每次计1学时。院级教研活动每次1.5学时。根据《教学研究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学期未完成论文要求的教师,扣除2个教研课时。

(七)教师带运动队时,每训练1次计1学时,带早操每2次折算成1学时。

(八)公开课

1、全院范围讲授的,每次课另加2学时。

2、在二级学二级学院(系)、部范围讲授的,每次另加1学时。

3、在教研室范围讲授的,每次课另加0.5学时。

(九)语文课

开设语文课程的班级,每班每周应有一次作文,每次作文另加0.5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时,不得另加课时。

(十)撰写论文等科研方面的奖励课时计算方法参照《教学研究管理条例》。

(十一)教师联系院外新的实习实训单位,每天另加5学时;联系原有实习单位的,每天另加2学时。但没有学生到该单位实习时,则不得另加课时。

(十二)经学院同意参加校际间专业会议的每位教师,由教务处酌情另计课时,但每次不得超过2学时。

(十三)参加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听试讲等活动的教师,原则上每1次另加1学时。

(十四)教师编写专业教学大纲、实习大纲、课程标准等教学资料,教务处根据教师工作的质量数量(字数),核定另加课时数。

(十五)申报新专业、申报品牌(特色)专业等其它可折算授课量的工作,由二级学院(系)、部申报,教务处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计酬。

第七条 专任教师应主动接受教学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每周24学时,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兼任教师和行政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或其主管院长同意时,可安排教学任务,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章 教师授课津贴计算方法

第九条 专任教师授课量及课时津贴以学期为结算单位,课时津贴计算、发放办法,按学院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因教学计划安排导致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教学任务不足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安排进修学习和其它工作,其津贴发放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不服从教学安排,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等按照学院规定享受岗位津贴,其课时发放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人员原则上每学期教学任务不宜超过80学时,其课时津贴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专兼任教师和行政代课人员在教学时间请假,均应执行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有关津贴扣发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时,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

(一)开学前,所有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及实验计划,必须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处备案,并在教学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对无教学计划、实验计划或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教师,按学院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归档

(一)任课教师在考查考试结束后5天内,须将学生考查考试成绩,连同试卷、成绩分析表上交二级学院(系)、部和教务处,逾期将扣发相应课时津贴。

(二)成绩上交后不得修改,确因工作失误必须更改学生成绩的,须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二级学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到教务处更改,扣发该任课教师的考试课时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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