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大力开展和规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贯彻落实16号文件精神、发挥教育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全面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教育质量、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教育和课改研究课题,应针对高职学院的定位与办学特色,结合学院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开展以理论研究为主导,应用研究为主体的教育研究。要重视在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把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管理和改革的成果。
3、学院支持教师、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类别
1、纵向项目:主要包括(1)国家重大项目。(2)国家、省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3)国家(部、委)、省(厅、委、办)、市(办、局、委)下达的科研项目。
2、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3、院内项目:学院审批并得到学院资助的项目。每年按省教育厅确定的我院课题申报名额推荐申报省级课题,凡未确定为省级课题者,转为院级课题。
4、自筹经费项目,包括社会资助项目。
第三条 教研、科研项目评审与立项
1、课题初审工作由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组织和承担。
2、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统一受理全部课题的申报并负责分类登记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课题立项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经费是否合理等),未经本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审核的课题,学院不予立项。资格审查结果在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备案。
3、课题申报书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4、课题评审必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公正合理、平等竞争、评审过程保密的原则。
5、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提名立项。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1)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仅为一般性的编著、译著和教学心得类论文;
2)课题预期目标过低,与已有的同类研究相比属低水平重复研究;凡过去已立项通过的课题,而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3) 未能完成已承担的教育研究课题任务。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后不能承担新的课题:
1)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所承担的已经评审通过的立项课题;
2)课题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8、属于下列情形者之一,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1) 能自筹经费并有较高研究价值的课题(经费到帐生效);
2) 跨专业(学科)跨二级学院(系)部、多层面的合作研究课题;
3) 已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与阶段性成果。
9、对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学院将以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单独立项。
10、评审专家本人申报的课题,在评审时采取回避制度,但可保留对本人所报课题的表决权。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对外公布。
11、凡以我院名义承担的教育研究课题,必须在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备案。对于合作申请的由外单位主持的课题,须由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加盖公章后予以认定.
第四条 教研、科研经费资助及使用
1、我院作为合作方参与外单位的教育研究课题,按课题级别及相应的子课题经费参照课题资助表中下一档给予经费资助,参与合作的课题在立项申请前须经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2、成果形式仅为论文的课题,一般只立项,不予经费资助。
3、院级课题资助(见我院相关文件)。
第五条 教研、科研计划的实施
1、项目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按照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
2、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如需要变更项目主持人等),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首先向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提交申请,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改变。无故中断课题研究或进展情况差的课题组,除返还课题资助经费外,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內不得申报院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3、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实施,院内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或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每半年对院级立项课题进行一次过程性(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于过程性检查时向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提交阶段性报告或阶段性成果。
4、教育研究课题实行二级学院(系)、部、处室领导下的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5、各二级学院(系)、部每年度应召开一次科研项目汇报交流会,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按课题的过程管理按计划有序进行。课题组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报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做好书面总结,由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汇总上报。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将予以缓拨或减拨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六条 教研、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1、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书,报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的项目;
2)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的项目;
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和立项部门备案。学院收回其剩余经费,不能获得科研工作的奖励,该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教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执行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的执行,原有关条例同时废止。
注:教科研项目申报、教科研项目的结题相关内容另见学院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