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加速学院的发展,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治校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专业发展计划、评估重点专业建设,审议推荐重点或重点建设专业。
(二)审定学院科研基金课题和教学研究课题计划。
(三)评定学院教学成果和科技成果奖。参于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验收、评审和鉴定;审议并向上级推荐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奖。
(四)审议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的申请,并提出经费分配建设计划。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拟设委员9人左右。
(二)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委员和岗位委员组成。其中专家委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60%。
(三)专家委员为学院相关专业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学者;岗位委员为院长、党委书记、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及院发展与研究中心、教务处等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五)学术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和院发展与研究中心人员组成常务工作组,负责学术工作委员会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院发展与研究中心为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有关业务工作,沟通上下关系,承办学术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专家委员候选人由常务工作组根据学院专业发展状况及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名单,经学术工作委员审议,确定下一届专家委员正式候选人;专家委员由学院副高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经大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当选者(得票须超过半数以上)报学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方能成为新一届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
(二)岗位委员由分管教科研工作院长或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直接进入学术工作委员会。
(三)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提名,直接进入学术工作委员会。
(四)少数学术造旨深、威望高的离退休专家,由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特聘参加学术委员会部分工作。
(五)特殊情况下,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临时列席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的,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所有决议均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1/2以上(不含1/2)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每届学术工作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第八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若审议的事项涉及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不得参加审议。
第九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有违背原则,徇私舞弊等行为时,学术工作委员会应对其进行教育,直至建议学院取消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后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发展与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