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教督办[2014]3号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抓好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处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学督导处主持全院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处的职责
第三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路线,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及评价,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或方案。
(二)督导、检查各专业主要课程是否按照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使用优秀教材。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实践教学水平。
(四)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五)随机抽查实验、实训和实习的教学工作情况,包括学生的岗位安全意识和知识、操作能力以及完成实验、实训和实习的报告质量。
(六)督促检查后期教学的条件、质量,并对后期教学的主要环节进行评价。
(七)在督促检查教师教学文件的基础上,逐渐规范教案等的书写体例。
(八)督促检查各教学院部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有关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处的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主要工作范围是:教学秩序检查,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信息搜集和反馈,教学考核评价和教学调研指导。
(一) 教学秩序检查
1、教学秩序检查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校内实验、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秩序检查和教学环境检查,主要检查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到课情况、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了解多媒体设施运行情况,巡视期间重点检查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无故缺课、私自调课、授课时间教师不在教室、随意将课堂讲课改成课堂自习等情况。
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要每日检查本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秩序,详细填写检查纪录,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反映。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当月的检查记录应在下月的第一周送交本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处。
3、教学督导处随时抽查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秩序。
(二) 教学质量检查
1、教学督导处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师授课计划、教案、作业布置批改和命题阅卷等专项检查。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组织本二级学院(系)、部的检查工作,要做到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客观反映情况,准确评定等级,检查结果材料要按时送交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处核查。
2、课堂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点,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要制定听课安排,对本二级学院(系)、部所属课程的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返聘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一学期至少要听一个课时的课,听课人员要完整填写听课记载表。对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由督导员通报本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安排听课,听课结束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听课记录按月送交本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处。
3、教学督导处随时组织教学督导员等展开听课活动,对教学质量提出整改意见。
4、教学督导处适时组织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等方面检查,及时反映检查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改进。
(三) 教学信息搜集与反馈
1、教学督导处负责教学信息搜集与反馈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各班的班长、学习委员每周共同填报教学信息周报表,教学秘书每周五下午完成各班周报表的收集登记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于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周报表上交教学督导处。对二级学院(系)、部教师和学生所反映的教学中的问题和意见,教学督导处要分析记载,及时查实、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并检查落实情况。
2、每学期,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秘书、督导员组织一次本二级学院(系)学生课堂教学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由教学秘书在该项工作结束后上报教学督导处,并作好会议总结材料的交接登记工作。
3、教学督导处适时编发“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简报”,将全院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先进典型教师等进行全院通报。
(四) 教学考核评价
1、根据学院安排,二级学院(系)、部负责,由教学秘书、督导员每学期组织一次本二级学院(系)、部学生填写“教师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学生用),评价结果(电子版)上交本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及教学督导处,评价结果(纸质版)于期末考试前两周(毕业班的评教表可视具体情况提前完成)上交教学督导处,以便学院核查。
2、根据学院安排,二级学院(系)、部负责,由教学秘书、督导员每学年年底组织本二级学院(系)、部教师填写“教师教学业务年度考核评估表”,评估结果(电子版)上交本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及教学督导处,评价结果(纸质版)于期末考试前两周上交教学督导处,以便全院核查。
3、教学督导处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我院的各种教学检查评价的自查自评工作。
(五) 教学调研咨询
1、 教学督导员要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和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多提建设性意见。
2、 教学督导员要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突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教学督导处每学期要向学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
第四章 院部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第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的任免,由督导处、教务处提名,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院长聘任,颁发聘书。院部督导员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原则上在在职人员中遴选,离退休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参选。
第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先进的职教理念。
(三)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院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讲究方法,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处的权益
第八条 教学督导处应按本条例精神,对学院的教学全过程及有关的教研活动,进行有力督导,并将结果向领导汇报或反馈到有关部门。此外,教学督导处还享有以下权益:
(-)学院应努力为教学督导工作人员提供学习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学交流、先进职教理念的机会,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被督导的二级学院(系)、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督导工作,按照教学督导处要求,汇报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文件和材料,努力为督导人员进行教学现场调查、听课、抽检以及结果公示、通报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院长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督导人员可进行复查;
(四)院长应加强对教学督导处工作的领导,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督导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