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防止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违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宗旨,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教师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3、上课时间教师擅自离岗(急病者除外);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不履行申请、签批等相关手续,并且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5、对学生有打骂、讽刺、侮辱或停课等贬低、嫌弃、歧视学生的行为。

6、教师酒后上课。

    7、没有及时编写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8、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补课。

    9、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

    10、主考、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11、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12、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3、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14、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15、学生在实验、实训和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1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2,或有1/2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17、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18、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19、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20、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5分钟。

    21、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22、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发放学员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档案材料。

    23、不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及时安排落实实习教学环节,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三、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超过教学进度表达2周以上或教学组织与教学进度出现矛盾或差错。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用地方方言授课。

    5、教师在上课时,利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

    6、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老师和学生,影响教学秩序。

    7、不让教学督导员或二级学院(系)、部及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8、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和实习,致使学生实验、实训和实习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0、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有1/3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11、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1人承担。

    1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达1周。

    13、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4、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15、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1%。

    16、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17、考试结束之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8、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19、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20、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

    21、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22、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

    23、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后仍有10%以内(含10%)的课程学生未拿到教材。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在日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自查中,如本二级学院(系)、部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经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可直接按本规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将填写的并经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一份送交教学督导处,一份送交人事处处理。若出现经教学督导处查实而二级学院(系)、部又未处理的教学事故,则教学督导处将直接下达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送交院人事处,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

    2、教务处所辖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含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如出现教学事故,经教学督导处查实后,将按本规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将填写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送交院人事处处理。

    3、教学督导处在教学抽查中,如发现教学事故,经查实后,教学督导处将按本规定直接下达“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并送交院人事处处理。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教师(专职、兼职)出现“教职工缺勤”的教学事故人员,教学督导处、各二级学院(系)、部将按照《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上述教学事故处理程序,报院人事处处理。

    2、对无正当理由不接课的专职教师,各二级学院(系)、部将按照《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报院人事处处理。

    3、除上述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第1条、第2条之外的教学事故,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督导处、各二级学院(系) 、部依上述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且在各二级学院(系)内给予公开批评。

   (2)严重教学事故:教学督导处、各二级学院(系)、部依上述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且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且上报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4、各二级学院(系)、部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务必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该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责任。 

五、附 则 

    1、本办法由院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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